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退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2022-06-29   |  人围观

标签: 投标保证金 

为加强和规范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退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等项目类别交易活动中,由投标(报价、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依据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人(以下统称“招标人”)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金。

第二条 凡进入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心开设“保证金专户”,并在中心网站上公布保证金专户的账户信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 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报名登记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投标“登记号”,投标人在向中心指定账户电汇保证金时,必须在汇款单附言栏内填写且只填写八位数字投标“登记号”。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必须从其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且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缴纳。

第四条 保证金提交需采用银行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提交,不得采用现金、支票方式缴纳。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由投标人凭银行以本项目标段或包开具的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提交。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由中心按照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提交保证金。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或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有多个标段或包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标段或包分别提交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应当在开标时公布。开标(竞买成交)前不得泄露投标人信息。

第七条 交易项目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保证金退付申请表,评审科负责核对,中心财务审核无误后,按照“原路径返回”的原则,及时向银行发送退还保证金指令。

第八条 保证金退还时,退还投标人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交易项目行业有不同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项目交易中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投标人,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中心依法依规暂不退还保证金。等调查结束后,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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