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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消〔2022〕8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继续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厅对使用到期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将《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建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
入库专家按照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市(州)住建局或行业部门审核(省直、省属、中央在甘单位可直接报送至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审定的程序,从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技术服务等单位推荐遴选。
甘肃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高端人才中专业符合条件者,经本人同意,可由单位直接报送入库。
第三条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需要,专家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两类。
设计审查类按工程设计行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化工石化工程、民航工程等。
竣工验收类按专业分为: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专家任期每届3年,期满可根据履职情况结合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任。
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住建厅可根据专家履职及年度综合评价情况,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市州住建部门可向省住建厅报送增补、调整省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第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随机从省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服务,选取的专家应符合回避规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或审查验收等工作经历,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主持过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设计;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或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监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或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工程规模标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教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暖通)、注册电气工程、其他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在工程建设或消防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技术人员,优先遴选;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研、论证和制定等技术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住建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工作保障:
(一)受各级住建部门委托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时,可使用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名义;
(二)独立公正发表个人意见,不受委托单位或其他方的干预;
(三)专家依相关规定取得技术服务报酬。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四)专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
(五)适时组织专家学习培训。
第九条 专家工作要求:
(一)专家履职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技术服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二)专家应明确表明审查验收及技术服务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对评审意见或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以组成专家组形式进行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应当形成纪要和意见,由参加论证的专家签名确认,专家组组长对论证结果负主要责任;
(四)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论证结果;
(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服务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家及与服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等工作;
(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七)按时间要求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业务交流活动;
(八)珍惜和维护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荣誉。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一)长期不参加评审及相关活动;
(二)不履行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
(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
(五)其他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按年度综合评价专家工作成效,各专家应当在年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各市(州)住建局年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辖区内各住建部门使用专家情况及对专家的工作评价。
第十二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将给予褒奖;对多次拒绝参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或工作敷衍的专家,将进行工作提醒;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及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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